我市首例客车超载入刑案开庭
本报讯(记者 黄君君)醉酒驾驶会入刑,客车超载同样会入刑。3月14日上午,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将客运车辆严重超载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围以来我市首例案件。
今年1月1日上午,被告人刘某驾驶瑞安至状元的中型普通客车,从十八家车站驶往龙湾区状元镇方向。
刘某驾驶的客车属于“招手即停”,只要有客人在路边招手示意,刘某就会停车载客。9时20分许,车辆途径塘永线塘下镇海安办事处前,已经达到核载人数19人。但刘某继续超员载客16人,后被民警查获。“16人中有13名成人,3名小孩。”刘某在庭审中说。
明知已经达到核定人数,为何还要继续超载?“我刚进公司的时候,同事跟我说,‘表现好一点,就可以做的久一点’。”刘某说,“公司领导在开会的时候没有明确提出不能超载。”
那么,超载是否跟刘某的工资相挂钩呢?公诉人在庭上出示了刘某所在车队同事周某的证言:“他们的工资是车队发的,拿的都是死工资,驾驶员工作一天是220元,他们没有奖金之类的福利,效益好坏与他们的工资福利是不挂钩的。”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事旅客运输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行事责任。
该案未作当庭宣判。
据了解,《刑罚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最高可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追究刑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