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03版:聚焦点
上一版3  4下一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内法学界大咖会聚瑞安
纵论“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工作

    国内法学界大咖会聚瑞安

    纵论“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工作

    ■记者 黄君君 杨微微 通讯员 程叶静/文 记者 孙凛/图

    中国破产法论坛“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4月9日在瑞召开,聚集了国内法学界众多大咖。为期一天的会议日程相当紧凑,专家学者围绕“僵尸企业”处置、执破衔接、破产审判等内容展开讨论,与会嘉宾畅所欲言、亮点纷呈。本报摘录其中部分嘉宾发言,以飨读者。

    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

    “僵尸企业”治理与破产法的实施

    我国应当退出的“僵尸企业”的类型分为两类:一、已经发生解散原因,包括吊销营业执照,但是没有退出市场的企业,以及发生了破产原因但是没有以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企业,这些企业简单地说就是“第一型企业”;二、由于政府补贴或银行的续贷而仍然混迹于市场中的企业,称为“第二型企业”。

    这两类企业在现实中表现的形态不同,社会的危害性也大有差异。“第一型企业”危害的是市场退出机制,按正常的市场退出包括破产退出,不能顺利实现,从而可能影响到债权利益,影响到市场的秩序;而“第二型企业”,也就是真正的“僵尸企业”,不仅仅是危害市场的退出机制,而且还会对正常运作的实体经济造成重大的打击。

    王毅(温州市委常委、副市长):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来处置风险企业

    在温州或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谈“僵尸企业”,不同于其他地方。温州最麻烦的问题在于担保链问题,目前处置担保链依然是难点和焦点问题。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来处置风险企业,淘汰落后企业,要遵守市场的准则,落后与否应该由市场来评判。同时,不排斥政府在企业破产中发挥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由政府牵头,银、企、司、政联动。

    陈甬军(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

    对产能过剩和“僵尸企业”的理解

    部分行业的产能过剩,是导致“僵尸企业”形成的环境、历史背景。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更好地处置“僵尸企业”。

    现在主要的问题是没有区分暂时和永久的产能过剩。现在“僵尸企业”的产能过剩是动态的过程,有些产能在中国多了,但在其他发展中国家还有很大市场。产能“走出去”,需要重要的宏观经济环境。比如,抓住“一带一路”的机遇,“僵尸企业”也可能起死回生。

    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

    破产法的金融思维

    破产是一种金融现象,在破产法的视野里主要是指困境企业。金融理念已经影响到破产的立法,同时对破产法的实施也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金融的生命在于信用,信用来源于信心。对困境企业要注重拯救,困境企业也要注重信用维持。金融的要义主要是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两个方面,要发展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艺术。

    章恒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

    “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的常态化推进

    以浙江为例,“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要常态化推进。破产审判常态化是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探索的逻辑结果,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实践是破产审判常态化的直接推力,浙江法院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常态化的实践和最高法院、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是一致的。

    提瑞婷(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公司董事长、

    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僵尸企业”清理的山东研究与实践

    目前我们存在的困境有四个方面,受理难,破产案件审理难,破产管理人总体的职业素养、职业化程度不高、金融机构的协调难度大。这些问题实际上在2016年“十三五”规划中也有提到。我们希望通过研究会、通过我们自己的努力,特别是山东省上下对于去产能和“僵尸企业”处置,能够重视这些方面的问题,很好地推进这项工作。

    (内容均根据嘉宾现场发言整理)

    改变逆向淘汰的

    “瑞安经验”

    在推进破产审判和处置“僵尸企业”工作中,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一、积极寻求司法协同,得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不断优化司法环境,完善涉税协作机制,设立破产审判专项资金,推动建立一事一议机制。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全面提升审判质量。推进破产专业审判、坚持领导带头办案、健全绩效考评机制、规范管理人职责。三、大胆创新审理模式,努力提升破产效率。建立执行移送破产机制、探索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四、府院合力化解风险,大力扭转逆向淘汰。

    ——鞠海亭(瑞安市人民法院院长)

    如何改变逆向淘汰,保留存在运营价值的企业,这是法院在破产审判中面临的问题。瑞安市人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积极探索破产审判,并通过创新措施,总结出多条助推企业破茧重生的经验。

    清算式重整:百速鞋业“断尾重生”

    浙江百速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速鞋业)创办于1999年5月,产品畅销海内外,年产值达5000万元。然而,这个企业却深陷担保链危机。2014年2月,债权人一纸诉状递到法院,申请对百速鞋业进行破产重整。

    由于百速鞋业的主营业务不错,且订单持续到来年第二季度,市法院创新破产审判方式,允许企业继续自主经营,同时协调债权人、战略投资人、债务人等多方利益,依托破产制度所必经的清算、评估程序,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式”再评估,以债权人可获得的普通清偿率为基础,按份分割担保债务,并免除超出的担保债务,以此实现债权人、战略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

    2014年10月,市法院裁定批准由债权人会议以72.75%的通过率通过重整计划。12月16日,百速鞋业将1800余万元清偿完毕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记者获悉,百速鞋业2014年度重整期间销售额7000多万元,2015年度销售额7800多万元,比2014年增加了800多万元,利润同比增加了10%。

    专家点评:通过“清算式”评估,结合司法实务,得出普通债权清偿率,并以此为基础,引进战略投资人,分割担保债务,免除超额部分,实现企业的“断尾重生”。其中,免除超出普通债权清偿率范围的担保债务,并不是说该部分的担保债权将无法实现,而是按份分割担保债务,在实现一部分担保债务后,向其他担保人传递相对较小的担保风险,以此逐步解套陷在担保链中的担保人,达到破产企业、担保债权人以及其他担保人的三赢局面。

    重整式和解:三联锻造“瘦身重生”

    2014年6月,温州三联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锻造)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破产重整(后转和解)。

    市法院经过全面审查,发现三联锻造除担保债务外,资产状况良好,订单量大。因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与人身关系依附在一起,如果企业易主,订单优势将不复存在。于是,法院准许三联锻造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促使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在不引进新的战略投资人的情况下,由原债权人继续对企业注入新血,同时免除分割后的对外担保债务,缓解企业过重的担保负担。

    2014年10月,三联锻造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方案。自破产和解后,该企业2015年产值增加25%,销售额达到了1.2亿元,缴纳税款达800多万元。

    专家点评:三联锻造破产和解案,具有“重整式”色彩,因为企业本身运营情况良好,债权人的再注资,不仅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还会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需要指出的是,三联锻造具有家族企业的特性,例如客户资源等企业的无形资产与人身关系是依附在一起的,这使得三联锻造在不引进新的战略投资人的情况下,“瘦身和解”成为可能。

    据了解,市法院在破产审判实践中,从处置“僵尸企业”资产入手,多举措提高溢价率,真正从源头上,为担保企业减轻负担。“破产审判的目的,在于重塑社会诚信,斩断担保链风险,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去产能,助推瑞安经济稳步上升。”市法院副院长陈光琳说。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00001版:要闻
   第00002版:最新闻
   第00003版:聚焦点
   第00004版:有话说
   第00005版:聚焦点
   第00006版:议事厅
   第00007版:阳光卫生
   第00008版:财富榜
   第00009版:聚焦点
   第00010版:远望角
   第00011版:实验室
   第00012版:榕树谭
   第00013版:广告
   第00014版:学周刊
   第00015版:学周刊
   第00016版:学周刊
纵论“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工作
瑞安日报 聚焦点 00003 纵论“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工作 2016-4-1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