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首例客车超员入刑案宣判
客车司机被判拘役2个月
本报讯(通讯员 郑悦慧 记者 陈丹丹)日前,市人民法院对温州首例客车超员入刑案做出一审判决:驾驶员刘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据悉,这是去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温州市首例客车超员入刑案。
今年1月1日上午,江苏泗洪籍驾驶员刘某驾驶牌照为“浙CM52**”的中型普通客车,从市区十八家车站驶往温州龙湾区状元镇。9时20分许,客车途经塘永线塘下海安,被巡逻交警拦下检查。交警发现,该客车行驶证核载19人,但实际搭载35名乘客,超员16人。刘某对严重超员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今年3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认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事旅客运输时严重超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4月8日,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诉判决,刘某表示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