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今天起,市普法办、市司法局联合本报推出“以案释法”栏目,力求以真实、具体的案例,通俗、简洁的语言,分析案情、解析法律,达到普法的目的,并以此推进我市法治建设进程。
继承有顺序 权利得保障
【案例简介】
彭某与胡某婚后生育一女,后因感情不和而离异,女儿由胡某抚养。彭某在离异后不久又与叶某再婚,婚后生育一子。彭某在与叶某结婚前购买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前不久,彭某在外出期间遇车祸身亡,彭某生前未立遗嘱,现叶某带着儿子一起来到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彭某遗产的继承权公证,并请公证员确定叶某及其儿子继承彭某遗产的份额。
【审查结果】
市公证处公证员在认真审查他们提交的材料并前往当地核实后认为,彭某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彭某生前无遗嘱,应按照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继承。彭某生前已与胡某离婚,所以胡某不享有继承权,但彭某与胡某的亲生女儿有继承权;彭某离婚后又与叶某再婚并育有一子,叶某及彭某与叶某生的儿子有继承权。
【法律解释】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案例中,彭某名下的房屋是在与胡某离婚后、与叶某再婚前所买,系个人婚前财产。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彭某与胡某的亲生女儿与其生父的父女关系不因父母婚姻的解除而消除,她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彭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彭某死亡,故彭某与胡某生的女儿、叶某及彭某与叶某生的儿子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后,公证员为三位继承人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保护了其女儿的合法权益。
(记者 陈丹丹 通讯员 赵微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