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在签发一张支票后,如果在付款时其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所签发的支票余额,那么这张支票就是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不仅会损害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还会影响结算资金汇路畅通和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银行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予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