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05版:百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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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不能替代“法规”
更换零件的保修期从更换之日计算

    “行规”不能替代“法规”

    更换零件的保修期从更换之日计算

    本报讯(通讯员 洪流 记者 杨微微)市民赵先生今年4月份在莘塍一家电瓶店购买了一组电瓶,使用还没到半年,电瓶就闹“罢工”。由于购买时双方已约定电池的保修期为半年,前几天,赵先生便带着电瓶来店处理。商家仔细查看电瓶后,同意将电瓶免费更换。

    可赵先生对新换的电瓶保修卡上的保修日期产生了异议,原来保修卡上标注的电瓶保修期至2016年10月20日,也就是说,新换的电瓶保修期只有一个月,而不是按照更换之日起延续半年。

    赵先生提出异议,并要求老板更改新电瓶保修时间,可商家却说电瓶行业规定就是更换后的电瓶保修期只能从初次购买之日算起,不可能再延续半年。协商无果,赵先生便拨打了12315。

    接到投诉后,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告知经销商电瓶属于《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内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三包法》中明确规定“商品“三包”期间更换零部件的保修期应从更换之日重新计算”,所谓的行规不能替代法规,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通过调解,经销商同意将电瓶保修期延续半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高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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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不能替代“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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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日报 百姓事 00005 “行规”不能替代“法规” 2016-9-2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