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要求,坚决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要求,参照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敦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公告》,瑞安市人民法院决定发布敦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公告。
1.我院已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11月7日前到法院执行局主动履行义务;对于主动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法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法律程序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如因拒不申报财产或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被法院提交拘留布控的,不再执行拘留强制措施;对于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如能主动到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将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2.被执行人在11月7日前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且被执行人能按协议自觉履行的,在协议履行期内,法院将对案件予以中止执行,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所有被执行人应在11月7日前内主动到法院执行局提供现住址及联系电话,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保证随时被法院传唤到案;住所、联系电话及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法院执行局报告。对拒不报告以上情况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
4.具有党员、公职人员等身份的被执行人,应模范遵守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以上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在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根据涉特殊主体案件执行联络协作机制的相关规定,对其失信行为,向其所在单位、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予以通报,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5.凡在公告的期限内不主动履行,不申报财产,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或者以暴力手段妨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在未履行完义务之前,法院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实行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等联合信用惩戒,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严厉的处罚;对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法院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法院执行局举报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下落、住所及财产线索,法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对提供财产线索经查属实的,并使案件执行取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法院将依据《关于协助执行奖励的若干规定(试行)》给予奖励。
瑞安法院执行局已在执行局接待室设立接待窗口,集中受理个人信息、财产申报。举报电话:0577-65120291
特此公告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30日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