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06版: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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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评价结论
浑浊度(NTU)0.082合格
色度( 度)<5合格
臭和味合格
肉眼可见物合格
耗氧量(mg/L)0.74合格
PH 值7.04合格
氨氮(mg/L)<0.02合格
游离余氯 (mg/L)0.48合格
锰(mg/L)<0.05合格
铁(mg/L)<0.10合格
菌落总数未检出合格
总大肠菌群未检出合格

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评价结论
浑浊度(NTU)0.103合格
色度( 度)<5合格
臭和味合格
肉眼可见物合格
耗氧量0.79 合格
PH 值7.29合格
游离余氯0.36合格
菌落总数未检出合格
总大肠菌群未检出合格
    管网水

    (取样点:京都花园)

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评价结论
浑浊度(NTU)0.154合格
色度( 度)<5合格
臭和味合格
肉眼可见物合格
耗氧量0.65 合格
PH 值7.57合格
游离余氯0.39合格
菌落总数未检出合格
总大肠菌群未检出合格
    管网水

    (取样点:塘下岑头村)

    江北水厂出厂水

    瑞安市市政园林局

    水质抽查公告(11月份)

    本院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8日裁定受理浙江繁星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1月21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繁星公司管理人。繁星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月1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30室;联系人:诸葛诺曼;联系号码:13806806200;联系人:张秀娇;联系号码:1356617833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繁星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月13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繁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4日

    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6)浙0381破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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