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墓建设管理有了新《办法》
审批流程更完善 提倡节地生态殡葬
■首席记者 缪星象 通讯员 王晓
今年8月,我市印发了《瑞安市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当月施行。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新《办法》施行之后,社会各界特别是相关村居、社区来咨询人数较多,急需对公墓建设管理相关流程进行详细解读。近日,市民政局特地向记者介绍新《办法》中规定的公墓建设管理相关流程,为广大市民解疑释惑。
公益性公墓资金自筹为主
为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实行节地生态殡葬,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市于今年8月24日印发并施行《瑞安市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原《瑞安市公墓建设和管理办法》不再执行。新《办法》适用于瑞安本市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既包括公益性公墓,也包括经营性公墓。
新《办法》对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予以明确界定。公益性公墓可以村(社区)作为建设主体,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地方,鼓励相邻行政村联合建设。公益性公墓投入以建设主体自有资金或村(社区)群众自筹资金为主。
对已在《瑞安市公墓建设发展规划》内的拟建设点,可以更加便捷地启动建设,可以按流程立即提出建设申请。禁止公益性公墓以任何形式转为经营性公墓。
多部门参与,审批流程更完善
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公墓审批流程。在项目立项方面,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应由乡镇(街道)审核后,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市民政局召集住建、国土资源、农林、水利、风景旅游等部门进行拟选址现场踏勘,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市民政局进行项目立项;对不符合选址条件的,会及时告知申请的乡镇(街道)。
在施工审批方面,公墓建设申请单位凭项目立项文件和项目规划审查意见书,分别向农林、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相关手续,向水利部门填报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并按照公墓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进行公墓规划图设计;市民政局召集住建、国土资源、水利、农林、风景旅游等部门以及所在乡镇(街道)召开公墓规划设计图评审会,征得国土资源、住建、农林等相关部门同意后,最终由市民政局出具公墓施工许可意见书。公墓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意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符合生态殡葬的公墓用地计划可优先安排
新《办法》更加体现节地、生态、绿色殡葬理念,要求公墓应按照“园林化、小型化、生态化、标准化”的要求进行建设,推广骨灰植树、植花、植草和骨灰立体安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按比例配建节地生态安葬穴位。 应体现绿色生态,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投入使用时,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投入使用满9年后,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在用地方面,凡符合公墓选址规定、殡葬改革方向、体现节地生态安葬理念的公墓,在用地计划上优先给予安排。公墓用地涉及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需先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再按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公益性公墓可使用集体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益性公墓,可实行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公墓用地,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公墓选址应当符合《瑞安市公墓建设发展规划》,并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严禁占用耕地;(二)选址不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文物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坟区域,并且要符合“四边三化”和“青山白化”治理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