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条加过量明矾,销售美白针、麻醉膏等假药
4起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昨集中宣判
■记者 黄君君 通讯员 芮萱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民生大事,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个人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昨日上午,市法院集中宣判了4起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在林某、林某某和潘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分别检出铝含量超标3倍、5倍,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李某、董某和瞿某的两起案件中,她们销售美白针、麻醉膏等假药,构成销售假药罪。这些人被判处6个月到1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油条加明矾,铝含量超标严重
在不少瑞安人的早餐中,油条是必不可少的。不过,屡出不穷的油条加过量明矾事件让不少人担心自己餐桌上的安全。昨日宣判的4起案件中,有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就因为在油条中添加过量明矾被判了刑。
被告人林某从2013年10月份以来在安阳街道塘河南路生产油条,并批发给周边的一些早餐店、火锅店。为了缩短炸制油条的时间,被告人林某在生产过程中添加过量的铵明矾。2014年3月2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林某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抽样油条中铝含量为400毫克/千克,为国家规定限值100毫克/千克的4倍。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抽样检测的油条中的铝含量为686毫克/千克,是规定限值的6倍多。被告人林某某和潘某某为夫妻,在上望街道薛后村菜市场内生产、销售油条。2015年12月1日,薛后村菜市场管理办公室对二被告人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时检出硫酸铝钾,并将不合格结果告知二被告人。2016年5月3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二被告人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检出铝含量超标5倍多。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两起案件中,被告人林某、林某某、潘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美容针、麻醉膏,小心是假药
爱美是女人的天性,注射各种美容针就成了变美路上的潮流。不过,有些美容店里销售的美容药品却是不靠谱的。昨日宣判的4起案件中,有两起案件涉及的药品都是假药,其中有些假药已经注射到了受害者体内。
2015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在陶山镇繁峰北街经营一家SPA会所。2015年10月、11月份,被告人李某先后两次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进口的黄、白VC药剂共计100支,并以3支国产VC、1支黄VC、1支白VC的比例搭配“美白针”,一个疗程10针定价人民币6800元。吴某、林某、黄某均在上述美容店内购买了一个疗程的“美白针”,分别注射6针、7针、9针。期间,被告人李某指使被告人董某为其店内顾客注射“美白针”10余针。
2016年1月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该美容店时,在店内查获用于销售的CINDELLA、Vitamin C、LUTHIONE各10瓶,黄、白VC药剂(外包装标注Ascorbic acid)共40支。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物品符合药品特征,但外包装上未标明进口药品注册文号,均为假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董某结伙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董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瞿某因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从2013年12月以来,被告人瞿某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从别处购买利多卡因麻醉膏、维生素C注射剂等用于纹眉、美白等美容服务,收取美容费用。2016年5月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瞿某位于湖岭镇大同村的化妆品店内查获1罐利多卡因麻醉膏,在其家中查获6支白玉注射液、30支抗坏血酸维生素C注射剂、10支维生素C注射剂。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被查获的药品均为假药。
据悉,2016年以来,市法院共审结涉食品犯罪22件28人,仅1人被判处缓刑;审结涉药品类犯罪12件14人,其中11人被判处缓刑。“此次将几起案件作统一宣判,就是想要产生规模效应,提高百姓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关注度及安全意识,同时教育从业者要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杜绝有毒有害食品、药品进入百姓的视野。”市法院刑庭庭长金秀哲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