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启动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该项工作将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划转市容环境卫生等 21 个方面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现就第一批 12 个方面有关职能划转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转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 号);
(四)《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五)《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30 号);
(六)《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 号);
(七)《温州市编办关于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温编办函〔2016〕63 号);
(八)《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瑞委办发〔2016〕96 号)。
二、职能划转和管辖区域
以下行政处罚权划转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集中行使:
(一)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二)行使城乡规划(含风景名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四)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六)行使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人行道违法停车、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七)行使人防(民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八)行使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九)行使建筑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十)行使房地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十一)行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十二)行使旅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上述第一批划转的 1-12 方面职能,具体包括 406 项行政处罚事项,统一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三、执法监督
(一)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上述划转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
《第一批 406 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职权及其具体行政处罚事项目录》详见瑞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示栏”,网址:http://www.ruian.gov.cn。
特此公告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12 月 26 日
瑞政告[2016]41号
瑞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职能划转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