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房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
瑞政办〔2016〕191 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危房治理改造工作,保障房屋居住、使用安全,有效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根据《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大拆大整”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瑞委发〔2016〕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相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危房拆改建对象范围
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经依法鉴定的危房。
二、调整审批内容
(一)放宽对成片或小团块危旧房成片改造的规划条件。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的基础上,对涉及容积率、高度、密度、绿地、河道退让等规划控制要求的,报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具体可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12〕164 号)相关要求执行。
(二)在控制区范围(乡镇<街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近期无法落实成片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搬迁,其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由乡镇(街道)出具近期无法落实成片改造、拆迁安置意见后,允许原拆原建(不增加层数,可适当增加层高,底层层高不超过3.5米,二层以上层高不超过3米)。
(三)在控制区范围外,使用原宅基地面积进行拆改建的危房可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瑞政发〔2014〕97 号)执行。
(四)在保护规划街区范围内,除文物、历史建筑必须严格执行修旧如旧外,经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可在保持街区肌理和街巷格局基本不变、控制高度的原建筑风貌前提下,允许对零星D级危房进行加固修缮。
三、优化审批监管服务
(一)对C级危房原则上只能加固修缮,情况特殊确需列入改造的,经乡镇(街道)同意后,可列入危房改造。
(二)危旧房改造方案审批前,若四邻意见无法签署的,由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后,通过批前公示方式进行审批。
(三)D级危房原拆原建(拆改建)项目,套型落地式改为水平式,总平布局合理微调(符合规划,在保持建筑占地面积不变),有改变屋面形式等情况,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四)有合法权源的宅基地,因历史原因不能登记或申请登记的,可不再办理不动产权证,由乡镇(街道)牵头国土、住建等部门签署意见后,直接办理审批手续;不能提供合法权源的,如符合“一户一宅”等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按住房困难户审批。
四、引导多元安置
对位于控制区、保护规划街区内的D级危房,条件成熟的可通过异地安置、解困房安置、房票等货币安置进行治理改造,原有房屋由政府、村经济合作社进行回收。
五、减免规费收取
危房治理改造项目相关规费减免可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12〕164号)等规定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