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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安市联正工贸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瑞国税稽罚告〔2016〕2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瑞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主要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增值税方面:你公司2013年账外销售收入3135350元未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533009.50元;2014年账外销售收入1245000.00元未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211650.00元。以上少缴2013年至2014年增值税744659.50元构成偷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鉴于你公司无法准确核实成本费用,我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规定,按照7%的所得率核定你公司2013年度至201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2013年度你公司已申报的营业收入2209998.26元,未申报的营业收入3135350.00元,合计应税收入5345348.2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93543.59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0099.9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73443.69元。2014年度你公司已申报的营业收入4569818.87元,未申报的营业收入1245000.00元,合计应税收入5814818.87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1759.33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38637.3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63121.95元。以上少缴2013年至2014年企业所得税136565.64元构成偷税。

     3. 你公司遗失2011年至2014年的账簿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项     1.对你公司2013年至2014年期间增值税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744659.50元的一倍罚款,计744659.50元。对你公司2013年至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偷税行为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136565.64元的一倍罚款,计136565.64元。

     2.对你公司遗失2011年至2014年的账簿凭证处以1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瑞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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