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由来、典型案例分析、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关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这些知识你该知道
■记者 张洵煜
2月1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国家安全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牢固树立和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努力开创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安全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工作,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国家安全战略纲要》,对国家安全工作作出总体性战略布局。
去年,瑞安市国家安全局成立。作为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国家安全局旨在加强我市国家安全工作,依法防范、制止、打击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地方社会政治稳定,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在4月15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市国家安全局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契机,广泛宣传《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和《反恐怖主义法》等国家安全系列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全市干部群众,牢牢树立“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强烈法治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坚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自觉抵制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言论和行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安全宗旨意识,有效构筑维护国家安全的整体合力。
市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发现间谍行为或线索可拨打举报热线:12339。
【科普知多少】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由来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根据新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新国家安全法规定,要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2016年4月15日是中国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哪些行为属于间谍行为?
《反间谍法》对间谍行为进行明确定义,明确了5类行为属于间谍行为,这是我国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
1.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案例有话说】
帮“记者”收集“新闻素材”
辽宁的韩某通过网络发布求职信息,很快被自称“记者”的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盯上。对方告诉韩某需要新闻素材,让他去某涉军目标附近就业。为了表达诚意,该“记者”给韩某汇来了1万多元作为定金。
在这名境外谍报人员的直接指令下,韩某顺利进入某单位应聘成功,之后多次利用工作之便,用手机偷拍大量某重大军工项目照片,传到境外给对方。拿到钱款后,韩某又遵照指示,先赴北京参加国防技术项目推介会,现场搜集大量录音、照片等资料;接着又去辽西某地拍摄了另一组重要军事目标的照片。短短数月,这份“兼职”为韩某赢来近10万元的巨额报酬。
2014年8月,国家安全部门依法对韩某采取强制措施。2015年1月2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犯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
感激“经理”人好被策反
在境外间谍网络勾联过程中,给钱并不是唯一的办法,他们还会针对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和特殊心理采取拉拢策反。
浙江金华的荆某曾经按照境外间谍的指令,远赴宁波、山东、福建刺探军事情报。而他之所以如此卖力,就是因为被自称是某大公司“经理”的境外间谍准确把握了心理。荆某出生在西部农村地区,家境贫寒,“经理”说如果有什么难处,比如生病需要钱,就给他打个电话,不用跟家里人说。几次交往下来,荆某觉得这个“经理”人不错,很感激他,愿意为他工作。于是,刚二十出头的荆某死心塌地为境外间谍刺探我军事情报。结果,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被间谍利用拍军舰
2014年11月,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嫌疑人“Janny”通过求职QQ群与廖某某搭讪并加为“好友”,称可以介绍工作,主要是拍摄湛江军港停泊的军舰舷号,并称无须办理入职手续,只需网上联系。廖某某按对方指令到湛江军港附近拍摄并报送了相关照片,获利1000元。
2014年11月7日,廖某某在看到反间谍工作的相关报道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主动拨打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报警电话,向国家安全机关自首。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后,廖某某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有立功表现,受到国家安全机关的嘉奖。
对于廖某某免追刑责,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境外收到胁迫或者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向境外人员提供核电机密
沈某某系广东某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2003年至2007年,沈某某多次向境外人员王某某提供我国第三代核电招标项目方面的有关材料和内部消息。其中机密级国家秘密2份,情报1份。
2009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沈某某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对沈某某判决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自身做起】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1.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2.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3.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4.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5.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6.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7.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8.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