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的公告
财产报告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拒绝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以及隐匿财产是违法行为,依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严肃执法,打击规避和拒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瑞安市人民法院决定于4月至5月,在我市开展“春雷行动”,敦促被执行人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民事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除有法定终结报告程序情形的,均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财产报告的义务人为被执行人个人或法定代理人,以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
二、财产报告的内容包括静态财产报告、历史财产报告和动态财产报告。
静态财产报告是指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时被执行人现有财产的报告。
历史财产报告是指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动态财产报告是指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在首次报告财产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或者有新获得的财产或收益的,应当在财产变动后或新获得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或实际占有、收益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形及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告、虚假报告、逾期报告、不作补充报告,又不履行义务;或者隐匿、转移、挪用、毁损、挥霍已报告财产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人民法院将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采取罚款、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报告、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我院接受主动财产报告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时间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5月10日。对应依法报告财产而不报告的,将在公告期满后给予从重处罚。
财产报告联系电话:0577-65120291
特此公告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