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提套提住房公积金可追刑责,切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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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温州住房公积金发生一起职工伪造虚假资料骗提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被刑拘的案件,现以此为负面教材,广而告之,以期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助力法治瑞安建设,打造至美瑞安。
一、案件回顾:
2017年3月10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王某以购房还贷为由,向鹿城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通过多种渠道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成功识破了王某及同伙陈某利用虚假材料企图骗提公积金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处理
为严厉打击骗提行为,温州市公积金中心及时向鹿城区公安分局南浦派出所报案,警方迅速介入并现场带走王某及其同伙陈某进行调查。随后,王某、陈某被公安机关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依法刑事拘留。目前该案已进入移交检察院进行起诉阶段。
四、温馨提示:
某些中介机构发布虚假广告,伪造虚假资料,实施违法行为,赚取高额的费用。缴存职工切莫存在侥幸心理,一经查实要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1、全额退还所骗提的公积金。2、处以相应罚金。3、对实施骗提的职工及其实施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进行立案侦查,并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
因此我们在这里呼吁,广大职工一定要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按规定程序办理,千万要提高警惕,不要听信中介机构的教唆,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