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13]-0541),需对下列涉及的已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不动产权利予以注销公告。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拟注销不动产权利的行为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据和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按规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复查地址:瑞安市安阳路95号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3楼
联系电话:0577-66807656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