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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整治丧葬陋习,推进丧事简办,破除千年旧俗,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现就除市区丧事严管区外的其他区域全面禁止出大殡活动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广场、公路、学校、医院、车站、街道等公共场所搭设灵堂灵棚、扬幡挂符以及举办各种丧葬仪式等行为。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丧事活动中使用礼炮、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22时至7时举办丧葬仪式时,使用高音喇叭和乐队演奏等噪声扰民的行为。

    三、禁止在出殡过程中使用擅自改、加装的礼炮车、车载电子花圈和未经年审的车辆。

    四、禁止制作、销售封建迷信用品和禁止制作、销售棺材。

    五、禁止土葬和骨灰装棺土葬。

    六、禁止在国道、省道、县道等主干道开展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游街送丧行为。

    七、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亡故者遗体一般保存5天以内,丧事活动提倡在7天内结束,殡仪服务车不超过5辆(电子广告车不超过1辆),丧事乐队、唱班等总人数不超过20人,各类花圈、花篮、横匾(牌匾)不超过10个。

    八、亡故者直系家属中有党员、公职人员的,操办丧事应当向当地乡镇(街道)或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严禁党员、公职人员组织、参与丧事大操大办、丧事扰民行为。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民政、公安、综合执法、民宗、交通、市场监督、文化、安监、环保等部门会同有关乡镇(街道)予以查处。

    凡涉及到丧户的,按照殡葬管理法规,不得享受各项殡葬惠民政策和暂缓出具火化证明书,对擅自装棺土葬建造坟墓的,依法平毁,迁移坟墓;

    凡涉及殡仪服务人员和殡仪引导员的,情节较轻的,责令登报道歉,情节严重的,暂停殡仪服务资格,直至解除聘用关系;凡不服从管理,妨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涉及党员、公职人员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十、各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牵头组建专门队伍,抽调各职能部门基层站所人员参加,负责对本辖区内出大殡工作进行管理。

    十一、本通告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1日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出大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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