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也是商品,同样享有“权利”
我市调解一起赠品纠纷案
本报讯(通讯员 张嫦 记者 张洵煜)“赠卡是我花钱充值才送的,怎么可以因为店家装修耽误了使用时间就作废呢?”近日,我市一消费者称自己在美容院充值后送的赠卡因美容院装修而过期不能使用,消费者认为不合理,遂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原来,该消费者在安阳某美容院消费充卡3000多元,美容院赠送其一张艾灸月卡。艾灸月卡是6月底到期的,而美容院6月份店面装修,其艾灸月卡无法正常使用。待美容院装修完毕,消费者于7月份到美容院想进行艾灸,结果美容院说其月卡已过期,不能继续使用。消费者认为因美容院装修,影响艾灸卡正常使用的责任不应由消费者承担。
经执法人员调解后,商家答应给予消费者补偿4天时间,消费者来电表示满意。
据了解,消费者获得赠品或奖品,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的,商家已将赠品、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商品中。因此,商场的“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美容院单方面免除自己作为出卖人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免除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赠品也是商品,同样享受“权利”。商家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消费者遇到有损利益的情况,要敢于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商家“较真”,或向相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