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学界大咖会聚瑞安
纵论社会信用法治建设
■记者 李心如 杨微微 孙凛 实习记者 陈京子 孔菲菲 通讯员 芮萱
2017年第三届浦江法治论坛温州峰会暨中国信用法治大会昨日在我市举行,国内法学界众多大咖、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以司法助推社会信用建设、我国社会信用建设制度、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法治等内容展开讨论,与会嘉宾畅所欲言,亮点纷呈。本报摘录其中部分嘉宾发言,以飨读者。
张建华(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
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会会长):
围绕“信用建设”,从企业角度做工作
中国在信用建设上走的道路特点是“顺天迎时、规模最大”,而且信用建设我们是自觉的,这点不同于西方以及其他国家。
企业的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建设的突破口,企业交易需要为信用建设提供基础。国家层面的信用建设做到了相应的思想动员和规划。接下来,需要加强包括管理技术、平台建设、制度支撑、法院的作用、科研机构和学校方面的工作,做到政府推动、企业跟进、学界参与。
下一步,我们要做的是制度建设、信息利用、厘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大力开展信用评级、开展研究等。
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
科技对金融的影响,如何看待破产欺诈
金融科技对金融的影响,目前问题主要是支付的电子化。支付电子化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大额的现金消费,让移动终端与银行卡支付更加普及,可靠性更强。移动终端和银行卡的支付系统要普及,标准和规则体系的建设是我们正在讨论的课题。这个系统建成以后,验证系统和验证方法可靠性将会更强。银行金融系统将来会有巨大的发展。
破产欺诈是老问题,国外信用立法专门有针对破产欺诈现象的条文。一般破产欺诈通过交易、财产转移等各种方法把企业掏空。破产法修改的基础就是坚守诚信原则。制度设计要守住底线,让不守诚信、欺诈的人提高成本,让真正诚信的人得到好处,让不诚信的人、欺诈的人提高失信代价。
李聚合(国家发改委原财政金融司副司长、
中信建投基金副董事长):
大数据时代的信用信息共享与制度思考
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在中国社会信用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公共意志的体现。严重的失德行为也要惩戒。
社会信用信息记录的分类和范围:我们现在严重依赖大数据,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利用就至关重要。包括主体的、基础的身份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如行政处罚、许可;社会诚信信息;商务诚信信息。
信用信息归类与共享:大数据时代经济产生了众多采用信用管理的平台,发挥平台在征信领域作用的同时又要限制其一些负面因素。
法律法规与应用场景的问题:包括政府守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商业诚信产品、信用主体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互联网时代的信用信息共享和制度是新经济赖以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
章恒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
针对浙江省高院诉讼诚信原则
12条意见的阐释
在诉讼诚信相关的案件中,法官要把握诉讼指挥权,律师要协同推进诉讼,对裁判文书提出要求。
根据诉讼中违反诚信问题,可分为几类:针对不当诉讼行为,要对当事人进行引导矫正,让当事人明白后果。针对恶意虚假诉讼,通过联合出台文件,贯彻诉讼诚信原则。
其中引申出几个现象,如财产保全查控系统被滥用危险;最高院针对“躲猫猫”现象出台了相关文件;打击逃废债、虚假诉讼等。
林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导):
以法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共建
信用与法治的关系:信用可被区分为公共(政府)信用、社会(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其中政府信用是前提,企业信用是重要组成,个人信用是基础。而法治作为软环境,软环境的建设,成本远小于硬环境,但是产生的效益大于硬环境。软环境建设要产生效果非常慢,必须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处理。
信用法治的重点内容:首先要强调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其次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法律机制,推动商业诚信和社会诚信;再次,建立统一征信平台,完善征信标准;最后,加强社会中间团体的信用体系建设作用。
信用法治中的关系协调: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或者说法治原则和市场规则之间的关系;二是失信者惩戒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对失信者的惩戒措施要于法有据,避免过分限制公民的权利;三是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国家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
杨松(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行业信用法治保障的相关问题
围绕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及其治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发展以及今后发展方向提出观点。
信用评级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设施,可以分为资本、商业、个人信用评级等类别,是基础性、制度性的工作。若信用评级机构的制度不完善,那么其对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就会丧失。金融评级机构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问责机制、专家责任、付费方式等方面。
鞠海亭(瑞安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司法之力推动社会诚信建设
瑞安法院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切实保护诚实守信者合法权益,营造“失信可耻、守信光荣”的良好氛围,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瑞安法院在司法助推社会法治建设方面的具体做法是:加强诉讼诚信引导。通过强化诚信告知、重视诚信监督、打击虚假诉讼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加强执行失信惩处。通过使用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工商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倒逼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深化逃废债打击。强化部门合力,深挖违法线索,拓宽责任追究。强化企业信用修复。坚持司法处置与企业帮扶相统一,依法依规通过司法途径帮助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正常经营、维持足够的“造血能力”,降低失信风险,提升信用重建效率,努力将诉讼程序转化为修复企业信用的“加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