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瑞国税稽罚〔2017〕8号
税务处理决定书
瑞国税稽处〔2017〕8号
瑞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稽查文书的公告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瑞安市欧意德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381757084058)
法定代表人:谢育杰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地址: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渔都路6号
瑞安市欧意德机械有限公司,2005年6月1日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辖。
二、案件调查经过
我局于2008年6月11日起对你单位实施检查,稽查所属期间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稽查类型为专案检查。瑞安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于2017年3月28日审理完毕。
因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瑞国税稽罚告〔2017〕20号),我局于2017年6月23日在《瑞安日报》进行了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三、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于2005年6月至2008年4月期间通过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手段,未申报销售收入4492967.39元,其中向天津市顺福德工贸有限公司销售机器设备5031000元(含税)和取得保修期外修理款158994.4元(含税)未申报纳税、向瑞安市恒茂鞋业有限公司销售机器零部件66777.45元(含税)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763804.46元,少缴2005年至2007年企业所得税917708.69元,构成偷税,偷税税额共计1681513.15元。少缴2008年企业所得税48456.72元(检查时尚未到年度汇算清缴期)。分年度具体如下:
1. 2005年6-12月未申报销售收入1632478.63元,应补增值税277521.37元,应补企业所得税37710.26元。【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应税所得率7%核定征收】
2. 2006年未申报销售收入2410256.41元,应补增值税409743.59元,应补企业所得税795384.62元。【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按33%税率查账征收】
3. 2007年未申报销售收入256405.47元,应补增值税43588.93元,应补企业所得税84613.81元。【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按33%税率查账征收】
4.2008年1-4月未申报销售收入193826.88元,应补增值税32950.57元,应补企业所得税48456.72元。【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按25%税率查账征收】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查获的同天津市顺福德工贸有限公司、瑞安市恒茂鞋业有限公司机器及零部件货款结算的《工作函》;
(3)瑞安市恒茂鞋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部分收据;
(4)天津市顺福德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和《证明》。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五、处罚决定及依据、自由裁量权行使理由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以上税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作如下处罚决定:
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额1681513.15元50%的罚款计金额840756.58元。
六、履行方式、期限和救济途径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40756.58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入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8月1日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瑞安市欧意德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381757084058)
法定代表人:谢育杰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地址: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渔都路6号
瑞安市欧意德机械有限公司,2005年6月1日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辖。
二、案件调查经过
我局于2008年6月11日起对你单位实施检查,稽查所属期间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稽查类型为专案检查。瑞安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于2017年3月28日审理完毕。
三、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于2005年6月至2008年4月期间通过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手段,未申报销售收入4492967.39元,其中向天津市顺福德工贸有限公司销售机器设备5031000元(含税)和取得保修期外修理款158994.4元(含税)未申报纳税、向瑞安市恒茂鞋业有限公司销售机器零部件66777.45元(含税)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763804.46元,少缴2005年至2007年企业所得税917708.69元,构成偷税,偷税税额共计1681513.15元。少缴2008年企业所得税48456.72元(检查时尚未到年度汇算清缴期)。分年度具体如下:
1. 2005年6-12月未申报销售收入1632478.63元,应补增值税277521.37元,应补企业所得税37710.26元。【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应税所得率7%核定征收】
2. 2006年未申报销售收入2410256.41元,应补增值税409743.59元,应补企业所得税795384.62元。【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按33%税率查账征收】
3. 2007年未申报销售收入256405.47元,应补增值税43588.93元,应补企业所得税84613.81元。【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按33%税率查账征收】
4. 2008年1-4月未申报销售收入193826.88元,应补增值税32950.57元,应补企业所得税48456.72元。【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按25%税率查账征收】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查获的同天津市顺福德工贸有限公司、瑞安市恒茂鞋业有限公司机器及零部件货款结算的《工作函》;
(3)瑞安市恒茂鞋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部分收据;
(4)天津市顺福德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和《证明》。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五、处理决定及依据
本局认为,你公司的以上税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追缴增值税763804.46元,追缴企业所得税966165.41元,共计税款1729969.87元;
2.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履行方式、期限和救济途径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将上述税款1729969.87元及滞纳金缴入金库,并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7年8月1日
瑞安市欧意德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330381757084058):
你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来我局执行股领取税务文书。我局地址:瑞安市安阳新区拱瑞山路国税大楼908室。
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瑞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7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