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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破坏者”变成“修复者”
市法院发出首份海洋生态修复令

    让“破坏者”变成“修复者”

    市法院发出首份海洋生态修复令

    本报讯(通讯员 芮萱 记者 李心如)日前,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7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涉及洞头、苍南等地的9名被告人。宣判的同时,市法院发出了我省首例“海洋生态修复令”,要求上述被告人在涉案海域投放鱼苗,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

    今年温州的休渔期为5月1日12时到9月16日12时,比以往多了一个月,受其影响,市场上仅剩养殖或者冰冻海鲜产品,推高了“黑市”新鲜野生海鲜产品的价格。受高额经济利益的诱惑,被告人杨某、徐某、杨某某3人于7月18日凌晨3时出发,驾驶木质渔船来到瑞安市齿头山海域,将不符合规定的流刺网抛入海中捕捞龙头鱼(水潺)。当日下午15时许,杨某等3人收网,准备回去时,被正在巡查的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被查扣禁用渔具以及200余公斤捕捞所得渔货。

    杨某说:“我们抱着侥幸的心理,想赚点钱,没想到被抓了,非常后悔。”

    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徐某、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休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表示愿意开展海洋生态修补工作,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没收作案工具。

    其余6名被告人则是在禁渔区内采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没收作案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宣判当日,市法院不但向被告人送达了刑事判决书,还送达了一份《海洋生态修复令》,要求被告人在指定时间前投放若干数量的鱼苗至瑞安市浅海区域。如被告人未按要求完成补偿修复工作,将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代为完成,所需费用由被告人负担,并视情节严重,可由社区矫正部门提请法院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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