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修复”,生态破坏者要还生态债
我市执行我省首例
海洋生态修复令
■记者 黄君君 通讯员 芮萱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公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谁来负责?如何追责?市法院除追究环境破坏者的刑事责任外,还注重对受损生态的修复工作,要求被告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投放鱼苗、补植树木等生态修复行为,在制裁犯罪的同时,修复被破坏的环境。
日前,3名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当事人在市法院、检察院及渔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前往飞云江江口投放鱼苗增殖放流,以实际行动补偿修复海洋渔业生态。
海洋生态破坏者
购买鱼苗放流“补过”
今年温州的休渔期为5月1日12时到9月16日12时。今年7月18日,杨某、徐某、杨某某于当日凌晨驾驶木质渔船来到瑞安齿头山海域,将不符合规定的流刺网抛入海中捕捞龙头鱼(俗称“水潺”)。当日15时许,杨某等3人收网准备返航时,被正在巡查的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查获。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徐某、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休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表示愿意开展海洋生态修补工作,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没收作案工具。
市法院向被告人送达刑事判决书的同时,还发出了全省首例《海洋生态修复令》,要求被告人在指定时间前投放若干数量的鱼苗至瑞安市浅海区域。
案件判决后,市法院联系了市海洋与渔业局,在鱼类养殖专家单教授的指导下,确定增殖放流的鱼苗数量、种类及投放地点等。单教授说:“梭鱼是学名,本地人都叫‘黄眼鲻’,是咸淡水鱼,江口的水域环境正好适宜梭鱼生长。”
10月24日上午9时许,杨某等3人乘船从码头出发驶向飞云江口,将自愿出资购买的3万余尾梭鱼鱼苗投入江中,进行“补过”。
破坏者要负刑责
还“生态债”
据了解,今年以来,市法院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32件,已审结31件,共有46人、1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部门重视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案件呈总体上升趋势。”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金秀哲表示。
与一般案件不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往往伴随着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但受害对象并不特定。除了通过制裁犯罪形成威慑,如何恢复被破坏的环境也成为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必须解决的难题。为此,该院贯彻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审判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适用生态修复性司法理念,判决的同时向被告人发出生态修复令。
从今年9月市法院发出我省首例海洋生态修复令至今,已发出10份。此外,该院还发出了森林生态修复令,责令滥伐林木罪的被告人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破坏的森林资源进行补种和管护,以恢复森林资源原有的生态容量和生态功能。“一方面,涉案被告人通过自身的行动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此类活动警示和教育社会大众,提高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金秀哲说,这样真正实现刑事惩罚、环境修复、教育罪犯的“三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