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林增丰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注重法规宣传、体系建设、“三品一标”认证,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总体平稳、逐步向好。但仍存在安全责任意识不强、质量监管力度不大、产地环境保护不力、产品流通管控不严等问题。为此,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加大宣教力度,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和限制使用规定等方面的宣传培训工作,大力增强各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健全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多渠道公开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大力宣扬守法者,通报违法违规者,教育警示生产经营者。
二、优化产地环境,构筑农产品质量安全屏障。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在深入开展工业“三废”专项治理的同时,有效实施农业废弃物回收,扩大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治理,提高农村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严格产地环境监测,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分析,实施农产品产地安全区域划分,科学确定适宜生产的农产品品种,及时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区域布局。实施产地环境治理,依据产地环境监测分析结果,科学制定和实施土壤修复治理行动计划,综合施策,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效保护农产品生产基地生态环境。
三、严格准出准入,提高农产品质量追溯能力。在产地准出环节,重点建立对农产品生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组织、生产基地、企业规模化生产追溯制度,以“三品一标”认证为重点,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在市场准入环节,建立完善市场准入、索证索票、进销台账、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报告制度,落实市场主办方和经营者责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在外埠产品环节,制定外埠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具体办法,加大监管和抽查力度,既要严格把关、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又要公平公正、维护市场稳定。
四、强化执法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政府要加强综合协调,定期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大问题,科学合理划分镇街、部门工作职责,理顺并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大力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坚持源头治理和重点领域整治相结合,进一步解决检验检测流于形式、私屠乱宰、过量用药、非法使用添加剂等突出问题;同时,积极探索对微商微店的监管方式。加大惩处力度,坚持“零容忍”态度,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惩重罚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瑞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法院院长鞠海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宣章良、市公安局局长王小甫分别所作的关于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社会诚信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内司工委主任李国民所作的关于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社会诚信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不断转变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严厉打击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社会诚信违法犯罪行为,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较好成效。但对照新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在司法理念、热点案件打击效果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为此,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公、检、法要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统一执法理念和执法尺度。从快从速统一对法院移送犯罪线索处置工作的认识,及时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要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严厉查处该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扭转“无标不串”的现状。切实统一对诈骗罪中有关诈骗金额的认定标准,避免同类案件处理不平衡。
二、市公安局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打击经济类犯罪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经侦人员力量,严格内部监督,及时受理、全面查证犯罪事实,严厉打击以“逃废债”为典型代表的经济类违法犯罪。严查执行、破产、非法集资案件中的恶意转移资产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排查资金流向,切实做好追赃工作,严厉打击共同犯罪,以有效遏制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执行后发生的损坏公私财物、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保障买受人合法权益。在前期严打妨害公务违法犯罪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接处警机制,特别是醉酒人员处置工作,综合考虑事发原因、对抗程度、损害结果等对当事人作相应处理,确保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对于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审议意见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立案决定书。
三、市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特别是加强对损害司法权威、社会诚信类犯罪案件的监督。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当事人反映犯罪线索明确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要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进一步强化分析研判,及时引导公安机关有效查证新类型犯罪和阶段性高发案件。进一步强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后的案件管理,及时统一内部司法标准,避免案件处理不平衡。
四、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后的案件管理,统一内部审判标准,防止同类案件不同判。进一步深化破解“执行难”问题,及时了解掌握执行后发生的被执行人或其亲友损坏公私财物、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行为,并积极协调公安机关进行查处。要充分考虑串通投标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串通投标问题的严重程度,依法从重打击,切实发挥司法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引领示范作用,有效震慑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瑞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7年12月7日 瑞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主任会议通过)
瑞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社会诚信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7年12月7日 瑞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主任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