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5号)、瑞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瑞安市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通知》(瑞编〔2015〕87号)等法规、文件要求,我市已将海域登记职责整合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起,瑞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开始受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全国统一制式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瑞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不再受理海域使用权的登记发证业务。
二、业务类型
(一)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二)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三)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四)查封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
三、受理地点
瑞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办公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95号三楼。
咨询电话:0577-66807656。
四、收费标准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按照国家规定“不变不换”的原则,2017年12月28日之前依法颁发的权属证书(或证明)继续有效,无须更换。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特此通告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5日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