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解读新规,请注意这三大变化
■记者 林瑞蓉 通讯员 谢振洲
经国务院批准,3月27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招标投标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据悉,该规定是继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之后,近18年来招投标领域迎来的首次大变革。
为什么要变革?16号令做出了哪些变革?又会带来怎样的影响?让我们通过这三个问题来一起解读新规。
为什么改?
据悉,“必须招标”也被称为“强制招标”,是指法律规定按照项目类别、资金来源、规模标准等因素划分的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交易的行为。必须招标实质是一种强制的要约邀请,目的是通过对招标主体部分自主权利的限制,让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竞争,降低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招标主体以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的合理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实现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价值目标。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管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明确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3号令”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强制招标制度体系,对促进招标投标制度的推广应用,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改革持续深化,“3号令”在施行中逐渐出现范围过宽、标准过低的问题。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3号令”规定,普遍制定了本地区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同程度上扩大了强制招标范围,并造成了规则不统一,进一步加重了市场主体负担。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发改委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修订了“3号令”,形成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印发,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改了哪些?
那么,“16号令”相比“3号令”做出了哪些变化呢?该负责人介绍,新规定主要呈现以下三大新变革、新特色。
变化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缩小
在原“3号令”中,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16号令”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的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16号令”还要求,对不属于全部或部分国有资金和国际贷款、援助资金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
变化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翻倍
“16号令”将原“3号令”规定的合同估算金额的标准提高了一倍:将施工的招标限额从20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从10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从5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虽然提高的幅度与市场期待仍有一定距离,但此次修改的方向依然得到了业界的肯定。
变化三: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
“16号令”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改了有什么用?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16号令”的发布具有四个方面的意义。
有利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对于部分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项目以及仅使用少量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的民间投资项目,不再纳入强制招标范围。
有利于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价格变动情况,提高强制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根据国家最新政策法规,对强制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作相应调整。
有利于增强可操作性。规范合同估价规则,并对连续同类采购的招标要求等作出规定,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等项目作出具体规定,删除了转授权条款。
有利于保持制度的连续性。考虑到“3号令”在我国施行多年,已为市场主体和行政监管部门所熟悉和掌握,新规定继续沿用了“3号令”按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以及金额标准来明确范围和标准。新规定修订幅度较大,用词选择上更加严谨,充分体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各项准备工作带来的作用。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