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的城中村改造政策有变化
——《市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条款修订解读
■首席记者 严小章 通讯员 罗建 何伟诚
近日,我市对去年出台的《瑞安市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于6月1日起施行。哪些条款有修改?改造户的安置面积政策有无变化?记者就群众关心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市工务局(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予以解读。
变化一
进一步明确征地房屋一自然间概念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征地房屋一自然间的概念,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征地房屋一自然间是指宅基地范围内合法建筑底层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5平方米的住宅。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围内的附属用房和房屋前后左右庭院上搭建、改建的其他用房(无论有证、无证)等不计算安置面积。此外,原先的征地房屋已建成公寓式的,安置建筑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修改为按合法建筑面积1∶1.2计算。
变化二
唯一住宅和人均保底安置认定更严格
《办法》的另一大修改就是对不足一自然间可按一自然间计算和人均保底安置的情况,以房屋所有权人家庭为单位,这让安置标准更为合理。如将原先条例修订为“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间且房屋所有权人家庭在征地所在村内无其他房屋的,可按一自然间标准计算”“房屋所有权人家庭在征地所在村内所有房屋(包括未列入征地和已出售、赠与他人的房屋)按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标准合并计算,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在册居住人口人均35平方米的,可按在册居住人口人均35平方米给予计算安置建筑面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可按在册居住人口人均35平方米给予计算安置建筑面积”,浙江省并未出台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保底安置的相关规定,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保底安置标准,但不是强制性规定,需要结合具体地块具体情况实施。
变化三
按时签约、搬迁的奖励更加灵活
《办法》鼓励改造户提前签约、提前腾空搬迁。第二十九条改为“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腾空搬迁的,给予适当奖励”。
《办法》对按时签约、腾空搬迁的奖励有两点变化,一是奖励方式多样化,不再仅限安置建筑面积奖励一种方式,也可采取货币奖励;二是奖励面积灵活化,取消对提前签约和提前腾空搬迁作出具体奖励安置面积的规定,同时对落地式房屋的最高安置建筑面积奖励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落地式房屋提前签约和腾空搬迁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都能达到35平方米,需要结合团块具体情况而定。
同时,《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房屋安置建筑面积总量无法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在征地范围内就地安置的,相关安置标准应相应下浮”,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都能按照征地房屋一自然间安置建筑面积210平方米(包括提前签约、腾空搬迁奖励的35平方米)进行安置,比如锦湖街道西门、瓦窑城中村(A、B、C地块)由于征地地块现有房屋数量多而地块面积小,征地房屋一自然间安置建筑面积就是190平方米(包括提前签约、腾空搬迁奖励合计15平方米)。另在后续开展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不仅仅提前签约、腾空搬迁奖励安置建筑面积可能低于35平方米,也有可能部分地块因自身地块原因,征地房屋一自然间安置建筑面积低于175平方米的安置标准。
变化四
房屋补偿计算方式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计算方式
以往,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安置房价格都是以安置房建设工程综合成本价为基准价,结合安置地块、楼层朝向差价制定一房一价。《办法》增加了第四十一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可参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确定并结清差价,安置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并结合项目实际制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也就是说,城中村改造项目也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征地房屋价值和安置房价格都通过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