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04版:百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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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文书文号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法律依据作出处理决定
瑞安市盛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瑞国税稽处

〔2018〕83号

你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12月6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5份(其中作废24份),正常开具发票251份,金额24818161.39元,税额4219087.68元,价税合计29037249.0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2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瑞安市志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瑞国税稽处

[2018]84号

你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25日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其中作废3份),发票代码:3300161130发票号码为05456801-05456875、05456701-05456800、14034576-14034600,共计金额18975481.43元,税额3225831.84元,价税合计22201313.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19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瑞安市秋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瑞国税稽处

〔2018〕97号

瑞安市秋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26日、28日向以下四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0份。其中:向上海吉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50份,发票号码为:14025076-14025125#;向北京浩宇鑫盛商贸有限公司开具70份,发票号码为:14027576-14027635#60份、14027651-14027660#10份;向北京华宇强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15份,14027636-14027650#、向北京东海远大钢材有限公司开具15份,金额合计14844979.32元,销项税额2523646.88元,价税合计17368626.20元。瑞安市秋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5日进行纳税申报时,虚构进项税额2522663.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1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瑞安市盈鼎进出口有限公司

瑞国税稽处

〔2018〕98号

你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12月6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其中作废27份),正常开具发票173份,金额17104326.96元,税额2907735.49元,价税合计20012062.45元。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10月28日取得认证增值税专发票113份,金额16895820.01元,税额2835728.69元,价税合计19731548.70元,抵扣税额2827823.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17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瑞安市玉原商贸有限公司瑞国税稽处

〔2018〕99号

瑞安市玉原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26日、28日、29日,向上海吉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辽源市全久和经贸有限公司、天津晟祥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义益飞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雅维特商贸有限公司共5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0份,发票号码为14025126-14025150#25份、14027376-14027500#125份、合计金额14813460.49元,合计税额2518288.67元,价税合计17331749.16元。该公司在2017年4月5日进行纳税申报时,虚构进项税额2517159.6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1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瑞安市立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瑞国税稽处

〔2018〕100号

你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6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其中作废2份),正常开具发票148份,发票号码为13923651-13923700号50份、10507551-10507600号50份、13870401-13870450号50份(期中作废2份13870402-13870403#),金额合计14539465.06元,税额合计2471709.15元,价税合计17011174.21元。该企业2017年3至5月取得认证增值税专发票0份,抵扣税额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1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 履行方式、期限和救济途径

    1.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2.你公司若对本处理决定有争议,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现将以下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作出的处理决定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瑞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瑞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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