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当事人处理扣留机动车的公告
(2018第9期)
截至2018年7月31日,我大队各中队在交通管理中扣留超过30日尚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共计168辆(其中汽车0辆),经通知仍未前来接受处理。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交通警察大队相关中队接受处罚。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我大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予以处理。扣留机动车的基本信息,请关注“瑞安交警”微信公众平台(订阅号“rajj122”)—“交警微网站”—“交警公告”中查询。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