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发[2018]6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签章应用工作的通知》等精神,我局决定自2018年12月19日开始,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启用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权电子证书(证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证书(证明)具备与同名纸质证书(证明)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的纸质证书(证明)继续使用,继续有效。我市首先在瑞安农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瑞安支行“不动产抵押登记延伸服务点”试行启用电子证书(证明),以后逐步推广电子证书(证明)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应用。
二、依法获得核准并加盖电子印章后生成的电子证书(证明),可通过专用信息系统打印其书面凭证。
三、不动产权电子证书(证明)或其书面凭证记载的事项与对应的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四、当事人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途径,或者通过关注“瑞安国土”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证明)书面凭证上的二维码,核实该书面凭证记载事项的真实性。
五、使用不动产权电子证书(证明)或其书面凭证不收取工本费。
特此通告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