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猛按公交司机头部导致车辆冲出道路差点坠河
瑞安检方批捕犯罪嫌疑人
本报讯(通讯员 芮宣 记者 黄君君)2月21日,本报报道了两起公交车司机被打案件(相关报道详见2月21日4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月22日下午,市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中一起已移送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批准逮捕。
据调查,2月4日下午,瑞枫公路沙岙路口,一辆载有40多名乘客的公交车突然失去控制,向右急转冲出既定车道,车上司机紧急刹车,公交车最终在离河道3米左右距离的地方停下。这起意外的背后,是乘客黄某猛按司机头部导致方向盘偏移。紧急停车后,司机尹师傅拨打110报案。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有序疏散乘客,黄某趁机离开现场。2月14日,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月19日,市检察院受理该案。承办检察官在审查相关事实证据之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其他重大财产的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社会危险性大,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其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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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表示,虽然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罪,行为人实施的危险方法或行为足以导致公共安全产生现实的危险,即便未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指明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