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慈善事业叫——
慈善信托
201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施行,其中以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制度。随后,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又陆续颁布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奠定了慈善信托在我国兴起和发展的制度基础,国家鼓励发展慈善信托,依法开展慈善活动。那么,什么是“慈善信托”?如何通过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记者日前从市慈善总会了解了这个专业名词背后的意义。
什么是慈善信托?
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施行。对关心慈善的金融人来说,《慈善法》中,专门有一个章节是“慈善信托”。
《慈善法》确定了慈善信托的概念,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成立慈善信托,三方不可或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其中,委托人包括法人机构、社会团体、高净值家族、普通家庭、普通老百姓。受托人可以是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也可以两者担任共同受托人。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则是不特定的社会大众或者贫困人群。
慈善信托不同于慈善基金
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基金)一样,是开展慈善事业的两种不同方式。它们都是为了慈善的目的而将财产所有权转移出去,都是用于开展慈善事业,并且慈善捐赠财产、慈善信托财产都只能用于慈善目的。
但两者之间有很多不同。比如,慈善基金本质属于赠与合同,是一种法律合同关系。慈善信托则首先是信托,依据的是《信托法》,法律关系是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构成的信托法律关系。
慈善捐赠中,将资产捐赠出去后,资产所有权就将完全转移给受赠人,成为受赠人的固有资产,无法与受赠人的其他资产隔离。在慈善信托中,信托一旦设立,财产就独立于受托人的资产,也独立于委托人的资产,成为被隔离的资产。
慈善基金会属于社会组织,由各级民政部门监管。慈善信托的备案、设立、登记、运行、终止等在各级民政部门和信托主管机关(银保监)的共同监管之下。
慈善基金会的税收优惠比较明确,《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和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的规定,赋予了基金会自身和向基金会的捐赠人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而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措施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有待于税收法律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慈善信托不是富人的专属
按照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个人慈善基金会成立的条件第二条所述,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这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或许有些为难。
与基金会相比,慈善信托没有起始资金的限制,只要求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和符合法律规定信托目的,在设立程序、运行成本、资产保值增值方面都有优势;还具有慈善目的自由选择、期限确定多样,资金使用灵活,委托人类型更加丰富的特点;信托公司,慈善组织都可以成为受托人,是富人和普通人都可以利用的慈善服务。据中诚信托发布的《2018年慈善信托研究报告》显示,40%的慈善信托规模不足100万元。
原中国银监会非银司司长、中国信托业资深专家高传捷说:“短期来讲,法人机构、社会团体和富有家庭是我国慈善信托的主体;长期来讲,老百姓、普通家庭会有更多的参与。我自己想做的善事,专业机构来帮我履行。”
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蔡概还表示,慈善信托对于我国慈善行业意义重大。慈善信托是新增的一个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载体。设立慈善信托后,受托方将采取种种金融方式,让信托资产保值增值,持续用于慈善事业。
不过,慈善信托目前在中国处于起步阶段,不仅需要社会大众提升对慈善信托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也需要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跟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