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首例!
司机醉驾出事故 副驾车主成共犯
司机判4年 车主判拘役
本报讯(通讯员 郑悦慧 张忠益 记者 李心如)明知朋友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虽然自己酒后未开车,也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市法院对“4.13”醉驾案件作出正式判决,判决醉驾的驾驶人李某某造成亡人事故后果犯交通肇事罪,车主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这是我市首起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的案件。
今年4月12日至13日凌晨,李某某、巢某某等人先后在饭店、KTV、酒吧一同饮酒。4月13日凌晨,巢某某明知朋友李某某已饮酒,仍将自己小型轿车交给对方驾驶。随后,李某某驾驶该轿车载着巢某某等人从安阳街道安阳路上一家酒吧驶往玉海街道东门方向。1时55分许,车辆严重超速经过万松东路与拱瑞山路路口地段时,不慎碰撞前方同向通过路口的货运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驱动的人力货运三轮车),造成三轮车驾驶人季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当日2时37分,民警在事故现场附近的一家宾馆找到肇事者一行人,几人身上带有明显的酒气。经抽取血样检测,其中肇事者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mg/ml,属明显的醉驾行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某醉驾机动车在道路上严重超速,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车主巢某某明知李某某已饮酒,仍将自己的轿车提供给李某某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市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4年;判处巢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或者是提供帮助就构成了“共同犯罪”,而实施“共同犯罪”的人要各自为整个犯罪后果来承担责任。在这个案件当中,巢某某在明知对方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同意将自己的车交给对方驾驶,为其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条件,这显然已经构成“共同犯罪”。
据了解,这是我市法院审判的首例以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追究同车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成飞提醒,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劝别人勿酒驾也是保护自己
■金行哲
明明自己没开车,却被判了“醉驾共犯”,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个别读者可能要为车主叫“冤”,但这次我市首例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的案件,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像车主巢某某这样明知对方醉酒还让其驾驶自己的车辆,应属极少的个例,但在平时生活中,类似这样的行为、涉嫌“共同犯罪”的事儿还真有不少。有些人明知对方开车,还极力劝酒、刺激其饮酒;有的一起饮酒后也不劝阻、不帮他找代驾,就随意让其开车走了……相信看完这个案件会一身冷汗,会暗称“侥幸”:幸亏没出事儿。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是深入人心的共识,越来越多的人确实做到严格要求自己,但一些人在酒桌上对一起喝酒的人却较 “宽容”,甚至认为是否酒驾是别人的事儿,与自己无关。可见,很多人在这方面属于“法盲”,不知共同犯罪这一回事,也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自己就会成“共犯”,会被连带追究刑事责任。
劝阻醉驾者放弃危险驾驶,对我们而言既是道德义务有时也是法律责任。因为,这不仅是关心别人,也是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