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责任人
■薛建国
明知朋友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这个车主到底有没有责任?是什么责任?近日,市法院给出了答案,对今年4月13日醉驾造成亡人事故的驾驶人李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车主巢某某虽然自己酒后未开车,但也其罪难逃,以危险驾驶罪被究。这是我市首起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的案件。
这个案子的判决,对很多人应该有警示教育意义。对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最好能够广泛宣传,这是一次极好的普法机会。普法教育开展多年,国人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但在实际生活中,认识上还存在盲区或误区。比如巢某某和李某某当晚一起喝酒,他肯定知道酒驾是违法的,否则,他不会把车提供给李某某驾驶。不排除他当时有这样的想法,即使被查到了,这车反正不是自己开的,责任算不到自己头上。可以说,在相当大的一部分认知里,这车是李某某开的,这责任就是李某某的。法院的判决,把巢某某责任讲清楚了,在明知对方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同意将自己的车交给对方驾驶,为其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条件,这显然已经构成“共同犯罪”。依据刑法的规定,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或者提供帮助,就构成了“共同犯罪”,而实施“共同犯罪”的人要各自为整个犯罪后果承担责任。
巢某某之所以被究责,很大程度取决于李某某酒驾造成人员死亡这一严重后果。如果没有这一严重后果,即使李某某酒驾被查恐怕责任也是李某某一人的。在法律认定问题上,行为结果很重要。房子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叫纠纷。若因质量问题导致坍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就是质量事故,就触犯了刑法。同样,人与人之间你捅我一拳,我煽你一记耳光,即使报警,也就是一般治安事,但如果有人员伤亡,就是刑事案件。举这两个例子是说明,纳入刑律范围调整的案件,是有一个从轻至重的过程,如果从源头进行控制,就不会有恶果。
巢某某被究责,是一个法律责任问题,也是一个社会责任问题。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责任人。只要我们每个人切实负起责任,许多罪和恶在源头就可以得到控制。人的社会责任非常宽泛,一个有责任的人,肯定是一个遵规守纪的人。触犯法律的人,无疑是社会责任缺失的人。在李某某酒驾这件事上,如果巢某某有责任意识,就会想到酒驾对社会的危害,非但不会把车辆提供给李某某驾驶,而且即使李某某有此要求,也必须严词拒绝。这就是一个人的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是大义,仅自己做个遵纪守法的人还不能叫大义。无视社会生活的存在,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们瓦上霜,这是明哲保身,是自私。如遇见老人跌倒绕到走,无视小偷行窃等等,这些行为就是典型的无社会责任的表现,与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见义勇为、扶危济困等格格不入。遵纪守法,当模范公民是尽社会之责;敢于直言,勇于同一切不文明现象、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更大的社会责任,方显担当。
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责任人,其本意就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某年某月某天当你成了倒地老人,当你成了被行窃对象,谁来为你撑起一片天,谁来为你“路见不平一声吼”?我们每一个人都不可忽视自己的社会责任。忽视社会责任,你就是下一个潜在受害对象;一个人人都为社会尽责的社会,一定是和谐的,一定是美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