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检察部:
纠错与救济并行的“民事检察”
■记者 黄君君 通讯员 芮宣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是开展民事检察工作、行使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部门……”细心的市民会发现,近段时间以来,我市多条线路的公交车载视频上陆续出现了第六检察部的职能宣传片。这让不少人疑惑,检察院还能办理民事案件?
其实,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就承担着“民事检察”的职能。据悉,民事检察是通过“纠错”与“救济”两大基本功能,实现对司法秩序的维护,进而发挥实现公平正义的保障作用。
遏制虚假诉讼
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
2018年7月,市检察院接到举报称,李某某、付某某夫妻很有可能伙同傅某某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市检察院立即开展一系列调查取证,重点调查涉案资金流转情况,通过列表式梳理捕捉案件突破口,最终发现该案存在诸多疑点。
“该案极有可能存在伪造优先债权,参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件执行的情况。”当年8月14日,市检察院就以傅某某等3人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市公安局处理;8月22日,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并查明相关事实。同时,市检察院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保持联系,在刑事立案后即沟通中止执行涉案的民事判决,并于11月30日就涉案民事判决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今年8月底,随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民事判决,作出驳回傅某某起诉请求的再审判决,这场历时多年的虚假诉讼案终于落下帷幕。此前,傅某某等人因犯虚假诉讼罪已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受到法律制裁。
这起案件是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执行法院为外地法院的虚假诉讼,也是检察机关构建检察调查和公安侦查协调机制,成功突破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而办理这起涉案金额达1200万元虚假诉讼的正是第六检察部检察官。
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郑洁表示,虚假诉讼存在极强的隐蔽性,如果当事人双方串通好,就很难发现破绽。近年来,市检察院将虚假诉讼监督作为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配合,形成打击虚假诉讼合力,促进办案无缝衔接。
推动同案同判
加大民事检察监督力度
“类案同判”是现代法治社会应当恪守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司法权威,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诉讼类案监督十分必要。
在陈某某不服生效裁判监督案中,他曾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裁定驳回。此后,他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市检察院调查取证后认为,原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遂作出民事提抗书,紧接着,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民事抗诉书。今年4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定事实有误,撤销原判决。
“本案为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借贷纠纷,之前有两起相同的案件,判决结果却与本案不一致。办案人员通过对比3起案件的事实、证据、相关裁判文书,找准案件的突破口,精准提抗。”郑洁说。
在该案办理中,由于同案不同判,申请人情绪激动并质疑司法公正,办案人员不仅全面梳理案件,还注重安抚疏导其情绪。该案的成功改判,维护了司法的公平公正,也达到了权利救济的目的,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民事案件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方方面面,今年以来,民事检察相关监督线索有所增多,这代表着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人了解到检察院有民事检察的职能。
今后,第六检察部将围绕深化法律监督,彰显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线,深入开展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专项监督、民事执行监督两项专项行动,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部门职能
第六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承担对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