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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21万!
我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达成协议

    一“单”21万!

    我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达成协议

    本报讯(记者 苏梦璐)日前,瑞安市某不锈钢制品厂与我市环保部门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和鉴定费215721.94元。

    据悉,瑞安市某不锈钢制品厂从事铜门加工,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在生产、加工铜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环保设施处理,直接通过厂房后门墙洞排入外界环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从该厂清洗车间地面积水及厂后水沟中取水样检测,发现该厂排放的重金属铜、镍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0倍以上,排放的重金属铬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

    经我市人民法院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瑞安市某不锈钢制品厂经营者陈某某非法超标排放铜、镍、铬等国家污染物的行为已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以上案件线索,瑞安市某不锈钢制品厂的环境污染行为符合《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要求,我市环保部门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角色,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的可操作方案,组织人员开展调查。

    经过案件审查、实地勘察、座谈协商、委托鉴定等系列工作,我市环保部门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和赔偿金额的具体内容,并邀请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全程监督,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对瑞安市某不锈钢制品厂环境污染及损害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4月27日,在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环保部门与瑞安市某不锈钢制品厂双方就损害事实和程度、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最终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要求瑞安市某不锈钢制品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和鉴定费215721.94元。

    “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这已成为长期困扰环保领域的难题,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这一局面,政府不再为生态环境损害买单,“买单人”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一定意义上实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瑞安市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签订,彰显了我市环保部门“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一时发展”的决心,也体现出政府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敦促坚持科学发展的善意与诚意,用实际行动护好瑞安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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