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如今,高层建筑越建越多,越建越高,我们头顶上的安全隐患随之增多。比起天上掉馅饼,天上掉“锅”的可能性更大。万一被“锅”砸到了,轻者头晕眼花,重者一命呜呼。这责任该谁负?谁来守卫头顶上的安全?今起,本报推出系列报道“关注头顶上的安全”。
“关注头顶上的安全”系列报道①
对高空坠物抛物说“不”
■记者 黄君君
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表决通过,其中对高空坠物(抛物)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的头顶安全吗?近日,记者展开深入调查。
五楼抛物未砸到人
仍被判刑3年
5月14日,市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一审认定被告人方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起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施行后,温州地区法院判决的首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近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市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刑庭庭长苏其训,听他讲述判决背后的故事。
案情是这样的:2019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方某某聚餐喝酒后,回到位于汀田商业街的出租房休息。因为前妻没接他电话,他拿起房内一把椅子往楼下扔去,一扇玻璃窗和不锈钢窗框被带落至商业街人行道上,部分物件砸中一辆停放在街边的轿车,导致车辆受损。随后,方某某将一个烧水壶抛出,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此前我们没有接触过同类案件,不仅没有审判经验,而且全国范围内可参考的实例不多。”苏其训说。
据介绍,在此案中,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抛物场所、时间及被抛物的类型等是定罪的重要原因。“被告人酒后故意从临商业街高层民房抛弃椅子和装有热水的烧水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对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构成严重威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苏其训说。
虽然事发时是夜间,但商业街仍在营业,人流量大,且被告人不止一次抛物,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拒不配合执法,没有自首情节。另外,该案发生的前几个月,被告人刚刑满释放(妨害公务罪),有犯罪前科。
鉴于没有人员伤亡,车辆受损不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调查显示,超六成受访者
经历或目睹过高空抛物
近日,记者发起一则有关高空坠物(抛物)的调查,112人参与调查。结果显示,市民对高空坠物(抛物)的关注度极高。
六成多的受访者表示,曾目睹或经历过高空坠物(抛物)事件。市民李女士说,曾目睹过高层住户向楼下抛掷尿不湿,屎尿飞溅,幸好没有砸到人。市民黄女士曾两次目睹家附近楼房的玻璃窗坠落后,碎玻璃满地,她现在每次走过都要抬头看看,很担心哪天会再砸下来。
市民对高空坠物(抛物)十分关注,近98%的受访者表示关注过此类新闻,近91%的受访者会检查家中易坠楼的物品。“尤其是台风天,我一定会把窗外的花盆、灯笼及其他杂物放到安全的地方。”市民王女士说。
此外,97%的受访者表示没有从高空向窗外抛掷过物品,95%的受访者曾提醒过家人(孩子)不要高空抛物。
参与调查的市民就如何避免高空坠物(抛物)提出了建议。有市民说:“加强社区宣传,特别是物业公司要向高层住户强调高空抛物的危险性,加强警示教育。”有市民说:“提高法律责任,公民做到自律检查。”还有市民说:“对有条件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安装监控设备。”
悲剧屡屡发生
民法典将责任划分更明确
河南一名5岁男童被高空落下的瓷砖砸中后不治身亡;深圳一名6个月大的女婴被高空坠下的洗护用品砸致头骨骨折………
近年来,高空坠物(抛物)导致的悲剧屡见报端,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法相关负责人透露,有近三成高空坠物民事案件,出现直接导致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此外,高空坠物刑事案件中有超过六成发生在住宅区,这就说明高空坠物(抛物)已严重影响危害了公众安全。
5月28日表决通过的民法典,对高空坠物(抛物)治理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浙江知航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成飞律师说,相对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高空抛物的规定,民法典新增了“建筑物使用人在赔偿后可追偿”的条款,并明确了物管机构需履行防范义务、公安等机关负有调查义务等。
在以前的规定里,若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就需要承担补偿责任,相对来说是增加了非实际侵权人的责任。民法典新增的条款,在一定意义上确定了这种补偿仅是垫付性质,且最终享有追偿权,而不是“连坐”责任。
另一方面,对建筑管理人所规定的义务也更加明确,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检查、排除建筑物风险、隐患,加装摄像头配合公安、法院调查取证以更好地防范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在本条文最后,明确要求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链接: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