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获奖励
本报讯(记者 潘敏洁 通讯员 朱红)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百姓生命健康,事关农民增收增益和农业经济长久发展。近日,我市率温州各县市区之先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农产品领域违法行为。据悉,举报人最高可获得罚没款金额的5%奖励。
根据《办法》, 举报的违法案件须发生在我市范围内,且属于农业部门执法范围的。举报奖励内容包括: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限用物质的;使用允许的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或添加物质,但不按照农药安全间隔期采收上市、不按照兽药休药期屠宰上市,可能导致农产品质量事件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收购、储存、运输和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其他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进行立案查处结案后,按照行政处罚罚没款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据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此外,违法行为不涉及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200元奖励。举报情况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2000元奖励。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12345、来人、信件等方式,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科举报违法事实以及违法单位名称、违法人姓名、身份、地址、违法手段等情况。《办法》还规定,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