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款
结算工作全面铺开
未办理结算手续的企业请在10月底前尽快办理
本报讯(记者 苏梦璐)记者近日从市散装水泥管理中心了解到,全市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1日期间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款结算工作已经全面启动。
当前,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已成为社会热点,施工扬尘、工业废气等影响PM2.5排放的污染源尤其引人关注。散装水泥具有保障质量、生态环保等优点,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作业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
“2016年前,为抓好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我市采用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工程决算完成后按标准返退资金的方式,鼓励各建筑工地使用散装水泥。2016年后,随着我市建筑工地散装水泥的普遍使用,便取消了这部分资金的预收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加快全市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项目的清理和结算,可及时帮助企业盘活资金、减轻资金占用负担。
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可凭工程决算报告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原始购买凭证,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结算手续。但有些建设单位因不重视返退工作,或经办人变动、退款资料不全等原因,迟迟未能按规定及时办理资金返退手续。
为妥善解决该问题,市散装水泥管理中心对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1日期间预缴资金的返退情况再次进行全面、细致的摸排和核对,掌握并整理了尚未进行返退的企业和资金清单,通过发放告知书、电话催告等形式告知相关企业;主动联系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帮助部分企业核实建设项目材料供应情况,取得生产企业供货明细等资料,顺利办结退款手续。
“效果并不明显,前来办结退款手续的企业寥寥无几。”市散装水泥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相关单位尽快梳理已竣工决算的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凡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企业须在今年10月30日前到市散装水泥管理中心提交、办理结算手续,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结算手续的,其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行政程序规定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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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结算手续办理“四问四答”
问:已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何时何地办理结算?
答:建设单位应自建设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凭相关资料到属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的结算手续。
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按照什么标准?
答: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85%以上,或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70%以上的,按照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退还3元预缴的专项资金。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关于简化浙商回归项目建设工程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结算工作的通知》(浙散办〔2014〕16号),2014年5月16日起,浙商回归项目建设工程预收专项资金退还结算采取即征即退办法,即对已按规定预缴专项资金的浙商回归项目建设工程提前退还预收的专项资金:浙商回归重大项目予以全额退还;浙商回归一般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75元或按水泥用量每吨1.5元的标准退还结算,预收款余款待工程竣工决算后按政策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浙商回归项目建设工程办理预收专项资金提前退还结算手续需提供:退款申请书、浙商回归项目有效证明、工程预算书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供货合同。
问:不予退还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缴入国库:
1.散装水泥使用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结算手续的建设单位,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后,自建设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办理结算手续的;
3.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违反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时需提供哪些相关资料?
答:办理结算手续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瑞安市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程项目预算书和决算书(包括桩基、地下室、上部、附属工程)原件或复印件1份(复印土建工程部分);
3.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决算用量核定表;
4.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实际使用量清单核定表;
5.《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专用票据》的收据联和《浙江省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回单1)复印件1份;
6.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预制构件(预制管桩)生产或销售企业出具的供货明细表(供货单位盖章,预制构件凭供货合同复印件);
7.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预制构件生产或销售企业出具的正规发票复印件1份,以及提供原件盖讫印;
8.工程竣工报告(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