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芮萱 记者 黄君君)“这样的公正判决结果维护了曲艺人的正当权益,也让我们更加明确温州鼓词著作权的标准。”日前,温州市人大代表、鼓词艺人陈春兰向市法院赠送锦旗并致感谢信。这背后,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温州鼓词著作权纠纷案件。
瑞安是温州鼓词的发源地,夜晚行走在农村,常能通过敞开的大门看见村民坐在电视机前收看鼓词节目。2019年6月前后,由苏某某演唱的鼓词在电视节目上播出。
2019年12月,原告某公司向市法院提起诉讼,称市曲艺家协会与苏某某侵犯其著作权,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电视上播放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来,2018年12月,瑞安市广播电视台和市曲艺家协会签订合同,由该协会录制180小时(360集)成品供其播放。市曲艺家协会随后与苏某某签订协议,约定由苏某某演唱鼓词《冯仙珠》《红鬃烈马》。
原告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温州鼓词音像制品制作的公司,其诉称在2005年5月与金某某(被告苏某某的老师)签订合同,约定金某某将温州鼓词《冯仙珠》《红鬃烈马》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及其他著作权均授予原告,许可方式为独他、排他许可。
原告某公司认为,市曲艺家协会、苏某某未经允许,未向其支付费用,相关行为已严重侵犯其著作权,给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被告苏某某则称,其所演唱的温州鼓词节目经过金某某授权,并出具金某某签名的永久授权许可。苏某某另外提出,《冯仙珠》是已故鼓词艺人早年所唱,唱本由其后人整理,其他人都是在其创作的基础上适当修改,原告并不具有著作权。
金某某出庭作证,承认《冯仙珠》《红鬃烈马》均是在其他人所唱鼓词基础上整理改写而成。
市法院认为,从著作权权利类型而言,温州鼓词主要涉及表演者权和文字作品著作权。
表演者权,即鼓词艺人对其唱词表演活动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本案中金某某作为表演者将《冯仙珠》《红鬃烈马》许可原告制作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即属于表演者权。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客体仅针对所录制的表演,对非其录制的表演不享有权利。涉案作品已由被告苏某某重新演唱录制,原告并不享有对被告演唱作品的表演者权。
文字作品著作权,即温州鼓词的唱本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鼓词唱本的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是认定鼓词唱本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关键。本案中,原告未对其主张著作权的唱本与原唱词存在差异予以具体说明,亦未对该主张进行举证。证人金某某仅笼统地说明唱词有改过,没有具体说明如何改动,且原来记录的唱本及修改手稿均已遗失。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拥有涉案鼓词著作权的事实主张,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办法官表示,本案的裁判在一定意义上界定了温州鼓词著作权的边界,既加强温州鼓词著作权保护,鼓励广大鼓词艺人和爱好者在形式、内容上创新创作,让温州鼓词在新时代绽放新的光彩,又在法治框架内为温州鼓词经典曲目的传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扬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