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有监管规定“超期服役”两年多后,12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备受关注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新规终于正式出台。众安保险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敏表示,《办法》的出台,为建立保险业互联网化生产关系的宏观环境提供了有利条件,为保险业加快数字化和线上化转型奠定了坚实基础。
强化“机构持牌”原则
在互联网等新技术的推动下,互联网保险近年实现了较快发展。数据显示,2019年,互联网人身险全年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857.7亿元,同比增速55.7%;互联网财产险实现保费收入838.62亿元,同比增长20.60%。但是,由于涉众面广、模式众多,保费规模已超千亿元的互联网保险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潜藏着诸多风险,一些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办法》也将防范化解风险放在首位,突出强化“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原则。《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而且,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机构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这里所提及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则不仅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也囊括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所称的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近年来,众多互联网公司纷纷涌入互联网保险领域,但其中的合规风险备受关注。对此,新规也予以回应。除了明确要求持牌经营外,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还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同时强调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并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在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监管思路下,《办法》也为非保险机构的行为划出“禁区”,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代收保费等五种商业行为。
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保险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银保监会近期公布的保险消费投诉情况显示,4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均位列财险公司亿元保费投诉量前十,在财险公司销售纠纷投诉量前十名中也出现3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身影。
做好互联网保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重点对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严格规定。例如,针对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当前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明确了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且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关于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做了针对性规定,要求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工作全程贯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一是规定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不能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二是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增加信息披露内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三是要求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保障交易安全;四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售前售中售后的全流程服务体系,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五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客户信息保护体系,防范信息泄露;六是为便利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据《金融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