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郑悦慧 记者 李心如)近日,一男子骑着二轮摩托车撞人后逃逸,并将肇事车辆丢入河中,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现肇事逃逸司机周某已归案,肇事车辆被民警从河里打捞上来。警方已扣留肇事车辆,周某也将得到应有的惩罚。
是什么原因导致周某做出这样“疯狂”的举动?昨天,记者采访相关办案人员,还原该案件。
滨江大道“飞”过一辆摩托车
2月17日20时许,玉海街道滨江大道望滨路路口地段,行人69岁的王某被一辆飞驰而来的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其脸部擦伤及身上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驾车逃逸。
办案民警在事故现场只发现一块掉落的车辆后视镜,据目击者陈述,肇事车辆为一辆二轮摩托车,车辆型号、号牌均不详。
通过调查,民警发现肇事摩托车系套牌车辆,车主和车辆信息仍然无法确认,案件陷入僵局。为了尽快破案,民警一边大量走访调查,一边通过“瑞安交警”微信公众平台征集线索。
“水车”丢到水里去
通过多方走访和侦查,交警部门锁定了一辆宝马牌二轮摩托车有重大肇事嫌疑。
2月22日上午,交警成功锁定肇事司机周某,并传唤他到交警队接受调查。面对交警,周某对自己的肇事逃逸行为供认不讳,据其交代,当晚他撞到行人后,驾车逃至东山八十亩附近,觉得自己当时车速较快,以为撞死了人,心里害怕,就把车丢弃在八十亩附近的一条河里。
当天下午,交警带着周某到弃车现场寻找肇事车辆。由于不知河水深浅,无法确定车辆具体位置,民警金毅和辅警李强脱掉警服,冒着寒冷,下到冰冷的河里,用树枝、木棍探寻车辆。经过十来分钟搜寻,最终在齐腰深的河里找到车辆,并打捞上岸。
经过多方验证鉴别,这辆肇事摩托车是一辆走私的宝马牌摩托车,也就是俗称的“水车”,并且经过核算,这辆摩托车早就到了报废年限。
[交警说]
交通肇事不该逃逸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正确的做法是在现场抢救伤员,同时等待交警人员到来。但现实中有的人惧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选择逃逸。
如果一方逃逸,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逃逸者可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至2000元罚款、记分12分等处罚。如果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根据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列出了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情形,就涉及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其中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符合报废要求的,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其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我市废旧车辆的回收公司为浙南汽车回收瑞安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