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1年瑞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
(一)审核对象
瑞安市行政区域内2020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1年3月15日--6月30日(节假日除外)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期。未在规定时限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审核流程
1.登录温州残联网http://cjrlhh.wenzhou.gov.cn,点击“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完成单位注册,按照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2.申报实行两级审核。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短信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行打印《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出具确认证明。未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原因。
3.确认后的用人单位残疾职工数,作为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抵扣的依据。
(四)审核材料
用人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盖单位公章);
2.残疾职工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用人单位人事进入《瑞安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打印实有人员在编证明;
4.对公账号上年1-12月支付残疾职工工资银行发放流水单;
5.上年1-12月残疾职工按实足额缴纳养老保险;
6.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网上自行申报需上传原件扫描件。
(五)认定
1.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瑞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3.残疾人就业未满一年,可按月计算,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4.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5.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
1.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已安排的残疾就业人数(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出具的《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为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瑞安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征期前瑞安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3.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
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我省人民政府规定1.5%安置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5.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6.税务部门建立残保金定期检查、信息推送机制,对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或未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及时催报催缴(追)缴残保金,逾期三个月仍拒不缴纳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税务部门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三、其他
审核征收的有关政策问题,由瑞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同瑞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审核征收的具体规定可查询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温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
瑞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
瑞安市财政局
2021年 3月 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