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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车受罚,“过”在哪里?
■王国荣

    近日,市民刘女士驾驶电动二轮车行经塘下镇广场西路82号前时被交警拦下,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准驾车型不符、未戴安全头盔、加装遮阳篷等违法行为,面临记24分、罚款820元的处罚。面对处罚,刘女士一头雾水:“我开的只是电动车,为什么要上机动车牌,还要持有驾驶证呢?”(详见本报3月17日第3版报道)

    有句话叫作“不知者不为过”,因此可以理解“刘女士们”这种相同的疑惑。毕竟,这一下子要面临“记24分、罚款820元”,对一般工薪族来说确实有点承受不起。那么,此事其中的“过”在哪里呢?

    看报道上交警的介绍,笔者愚见,有的商家在这件事上似乎“过”多一点。因为,在很多市民对新购“电动车”是不是机动车不太清楚的情况下,作为专卖电动车的“专家”应该是明知哪些车辆是需上机动车号牌并持证上路的。但不知为何,商家并未明确告知。是为了把店里的电动车尽快销出去,还是其他?笔者不敢妄加评说,笔者更倾向于这样的现实:“不少消费者和驾驶人在购车过程中容易被商家误导”。

    当然,说实话,购车市民也不是一点都没有“过”。首先,在2020年7月1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前,媒体多有宣传报道,之后也开展了非标电动车的相关“备案”工作,并且在此之前,《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标准的讨论也早就成为网络热点。也许很多人并未上心或者忘记了,所以购车时不免有点盲从。再则,也许是“人性弱点”的缘故,购销双方或多或少都不免心存侥幸,想着买了卖了再说,总有解套的“办法”,却很少去想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一件严肃的事情。这一直是个反映在各个层面的问题,说明法治意识的提升还有较长一段路要走。

    吃一堑长一智。不论是否受罚,反思各自的“过”尤其显得重要。现在,交警部门又有提醒,防盗备案号牌并不是真正的号牌,市民在购车时,可以要求商家出具车辆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会明确注明车辆类型,然后再按规定到车管所办理上牌等相关手续。作为正规销售商家,更应该诚信经营,自觉主动向消费者介绍电动车的相关要件,让人买得货真价实,而不能有意无意地误导消费,自砸了信誉弄丢了日后的生意,“聪明反被聪明误”。

    现在,你骑的电动车属于哪种类型,应该清楚了吧?再不行,“扫一扫,看图文”,仔细看看之前的报道,便一目了然。但愿不再被误导,不再违法受罚,一路安全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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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日报 最新闻 00005 驾驶电动车受罚,“过”在哪里? ■王国荣 2021-3-19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