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芮萱 记者 黄君君
3月22日是第29届“世界水日”,3月22日至28日是第34届“中国水周”。近日,市法院发布了3起不同类型的涉水资源污染案件。
超标排放废水
判刑!
2020年9月,陈某租赁塘下镇某厂房用于汽摩配件清洗加工,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环保设施处理,直接通过加工点围墙缝隙及地下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水池排往外界。今年2月,经相关部门取样检测,车间处排放口及加工点地下水池内废水的铜含量、锌含量均超标10倍以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
基于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3月1日,市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释法】
《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我市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大多数是污染水环境犯罪,涉及电镀、油污清洗抛光、研磨、酸洗、喷漆等多个行业。本案中,从事汽摩配清洗工作的被告人对其行为的违法性认知不够,以为只是排放一点污水,不会造成很大影响,没想到已经严重污染环境,触犯刑律。
非法采砂,不知悔改
加罚!
2020年1月28日,陈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雇佣村民利用自吸式采砂船擅自在飞云江云周街道下硐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后将所采砂石运往码头销售,被群众举报。经查明,陈某非法采砂200立方米,已于当日全部排回飞云江内。另查明,2015年12月,陈某曾因非法采砂被行政处罚。
2020年5月15日,市水利局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7万元罚款。
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义务。经市水利局申请,今年1月13日,市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在行政处罚7万元基础上又加处罚款7万元,共14万元。
【法官释法】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39条第 (一) 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在河道内非法采砂、采石,不仅影响河道安全,也会破坏周边的生态环境,导致水中悬浮物增加,影响水质,威胁沿岸居民的饮水安全。过量采砂,还会影响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非法采砂留下的沙坑,会形成水流漩涡,威胁船只航行安全。本案中,陈某在2015年受过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再次非法采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置之不理,性质恶劣。市法院在行政处罚7万元基础上又加处罚款7万元,以示惩戒。
倒了10立方米泥浆
被罚4万元!
2019年11月7日,薛某擅自在飞云江下游河段内倾倒泥浆10立方米,被群众举报。后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薛某置之不理。
2019年12月30日,市水利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薛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由于薛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义务。2020年11月18日,经市水利局申请,市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在行政处罚2万元基础上又加罚2万元,共4万元。
【法官释法】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本案中,薛某虽排放泥浆量较少,但向水域内倾倒泥浆的行为,不仅影响水质,还会导致河道排水不畅,造成污染,应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