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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最高奖励50万元
《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本月正式实施

    ■记者 陈异俗 通讯员 黄心铁

    记者日前从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获悉,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温州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制发《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市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奖励。据悉,举报线索经查实,举报人最高可获得50万元奖励。那么,哪些行为属于举报内容,官方奖励金额的细则又有哪些,如何才能获得奖励?

    《实施细则》明确“6+1”项适用奖励的具体举报内容:市民举报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可给予奖励。对提供无主放射源或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市民,同样也给予奖励。

    《实施细则》明确奖励具体金额: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由公安行政拘留的,给予5000元奖励;由检察机关批捕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提供无主放射源或线索的,奖励不高于2万元。举报人需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等奖励。

    据了解,针对《实施细则》明确的几种违法行为,市民不是只要举报了都有奖励,举报者领奖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根据举报线索已依法查处违法事实。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细则》规定了一项特别条款——对于举报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查实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针对通过调查手段无法取得有效破案证据或污染事件源头等线索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事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的,线索提供者也可获得最高50万元的“重金悬赏”。对于虚假、恶意举报或违规举报骗取奖金的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和追究。

    据悉,该《实施细则》5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原温州、瑞安两级有关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办法等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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