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项颖 通讯员 陈跃)记者昨日从市经信局获悉,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中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的贷款要求保持一致的有关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部署,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浙江省银行业金融 机构民营企业贷款“两个一致”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据悉,该《意见》旨在通过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行为,保障民营企业在贷款中的平等权,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更加公平竞争的环境,从而更好发挥民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的作用,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
“不得对民营企业贷款设置隐性壁垒和歧视性条款,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透明、稳定、可预期的融资环境”“同等申请条件下,对民营企业贷款申请不得额外设置或变相设置担保增信、搭售产品、收取费用等不平等条件,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别于其他所有制形式企业的差别化条款”“ 建立并实施统一的适用于各类所有制形式企业的标准化授信审批流程,不得依据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变相设置授信审批权限”……据悉,该《意见》分为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统一信贷准入标准、合理确定贷款要素、有效提升金融服务、全面加强风险管理、着力健全配套政策等七大块23条条例,并明确对银行提出了16个“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