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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单位未分类投放垃圾都会被处罚
“三问三答”带你一起学习《条例》

    ■记者 苏盈盈 通讯员 余晴

    今年5月1日,《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垃圾混投现象不能再“任性”了。《条例》实施当天,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出了《条例》实施后温州市首张生活垃圾未分类“罚单”。

    为了让读者了解、学习《条例》知识,近日,记者邀请该局垃圾分类指导科科长彭枫对《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怎么划分?

    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办公建筑、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营业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地铁站、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铁、隧道、地下通道以及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义务是什么?

    管理责任人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及时报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责任人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行业监管内容。

    违反《条例》规定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车辆、船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地点,或者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违反《条例》规定收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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