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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装修的三大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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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黄锦钢

    自我国住宅全装修政策实施4年多以来,在减少污染、节约资源、保护房屋结构安全、提高居住环境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住宅全装修政策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购房人和房开企业关于装修质量、交付标准、方案选择等方面的争议纠纷频发,甚至有个别购房人拆除全装修再进行二次装修。这些问题在其他县市也普遍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全装修交付模式的特殊性与购房人需求的多样性之间存在矛盾。下面笔者将从一些全装修相关的争议案例和社会上对全装修政策的反响声音角度,为大家解读全装修存在“三大认识误区”。

    据了解,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开始推行住宅全装修,实行成品交房。文件指明住宅全装修政策的目的是:减少污染、节约资源,保证房屋结构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我市从2017年开始在中心城区推行住宅全装修政策,截至今年6月,共有25个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已经预售,今年首个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开始交房。

    认识误区一:混淆全装修和精装修概念

    全装修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厨房与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

    全装修和精装修的区别在于:全装修侧重于装修的范围和基本居住使用功能配置,全装修的责任主体是开发商;而精装修则更注重装修的档次和品质,精装修的责任主体是产权人和装修施工单位。

    认识误区二:分不清交付样板房和展示样板房的区别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当提供交付样板房。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应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针对房源中套数最多的户型至少制作1套交付样板房,交付样板房制作应严格按设计方案施工,完工后经房开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联合验收合格才可对外展示。

    交付样板房要求真实反映户型结构、空间尺寸、装修内容、施工质量和交付标准,标注室内主要材料及设施设备的品牌、产地、型号或规格等级等信息。非交付标准的内容(包括软装、家具、灯具等设施设备),不应在交付样板房内加装,实行样板房“所见即所得”。

    除了石材等天然装饰材料的色调花纹允许有合理自然偏差外,全装修住宅实际交付标准应不低于交付样板房展示标准和预售合同约定。而展示样板房则没有强制制作的要求,纯属房开企业为宣传需要所建,与全装修交付标准有较大差异。通俗理解,交付样板房是全装修的标配参照物,展示样板房是精装修的概念宣传品。

    认识误区三:不清楚全装修商品住宅的交付标准

    事实上,购房人和房开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中有关全装修的约定内容,就是全装修商品住宅的交付标准。

    也就是说,每套全装修商品住宅的交付标准都是购房人和房开企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且经过购房人签字认可的。因此,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有耐心、仔细核对合同中的装修装饰标准、装修材料、装修质量、装修交付条件等所有内容,特别要留意合同中交付样板房和商品房销售方案公开的全装修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内容,在确认交付标准无误后再签字。

    实际上,之所以部分购房人认为全装修商品住宅的交付标准不明确,一是因为有些购房人没有仔细看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全装修相关的内容,就在合同上草率签字;二是部分购房人误将交付样板房、全装修相关信息公开内容当成了全装修商品住宅的交付标准。

    交付样板房、全装修信息公开内容都是提供给购房人了解全装修商品住宅的交付标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参照标准,全装修商品住宅具体的交付标准仍需购房人和房开企业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自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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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装修的三大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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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日报 专刊 00004 全装修的三大认识误区 2021-6-1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