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芮萱 记者 黄君君)随着社会发展,倒金字塔家庭结构变得常见,与此同时,个人财产无人继承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扩大了继承权范围,以代位继承的方式赋予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继承人资格。
近日,市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首次认定侄女代位继承叔叔遗产合法有效。
叔叔去世
遗产继承成难题
2020年4月,市民老叶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售给林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该房产未取得房产证(登记在某旧城改造公司名下),双方约定余款23.3万元待手续办理齐全后一次性付清。
然而,未等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成,老叶就去世了。去世前,他曾出具《遗赠扶养协议》,将尚未收取的购房款赠与照顾其生活起居的侄女小叶(老叶哥哥的女儿),同时约定协议自公证之日起生效。但直到老叶去世,公证手续还未办理。
老叶生前单身,没有生育子女,其父母已去世。他出具《遗赠扶养协议》后,其两个妹妹和哥哥的另外两个孩子均出具《声明书》,表示自愿放弃涉案房屋的继承权。
老叶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其享有继承权的亲属均已去世或放弃继承,这意味着老叶没有法定继承人。林某便将小叶与某旧城改造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小叶为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侄女可代位继承
经办法官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老叶去世时《民法典》尚未施行,作为侄女的小叶可否适用《民法典》中代位继承的规定,继承老叶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与老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因老叶去世,其出具的《遗赠扶养协议》未按照约定办理公证手续而尚未生效,故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应按照相关继承的规定来继受。
《民法典》施行前,有关继承的相关问题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小叶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也无法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老叶的遗产。而《民法典》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作为被代位人,适当地扩大了被代位人的范围,这有利于增进亲情关系,营造爱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本案涉及继承的处理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中,由于老叶生前经常由小叶照顾生活起居,老叶出具的《遗赠抚养协议》虽未生效,但不可否认其将涉案房屋财产赠送给小叶的意思表示真实。结合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事实,本案涉及继承的处理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故小叶可代位继承老叶的相应遗产,包括继受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
最终,市法院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某旧城改造公司协助小叶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完成上述权属转移登记后,小叶协助林某将房屋权属转移至林某名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